我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每日甘肃网12月20日讯 据陇东报报道(记者郝芳)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庆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12月1日起,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方案》指出,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方案》指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6.5%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有困难的可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方案》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方案》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保障标准和结算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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