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庆阳  >  庆阳新闻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资源破坏案庭审现场直击

 2018/06/08/ 14:51 来源:陇东报

  用法律利剑守护青山绿水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资源破坏案庭审现场直击

  -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 焦敏龙 通讯员 李金涛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当天上午9时,张某甲等15名被告人身着便装被法警带入法庭。十余名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等各界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旁听室。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法槌,该案在数字法庭开庭。

  按照法定程序,当天的庭审共持续六个多小时。庭审前,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李志贤带领审判团队充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准备了庭审提纲,明确了法庭调查重点和庭审分工。庭审开始时,审判员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本案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2人与被告人钟某、向某、张某乙、袁某甲、刘某乙、武某6人互相纠集、时分时合,多次盗挖国有合水林业总场连家砭林区柏树根,并出售牟利。期间,被告人袁某乙、丁某、齐某3人明知参与转移、购买的柏树根是他人在国有林区的盗窃所得,仍积极实施协助转移和购买。

  经查,张某甲在林区盗窃柏树根11次,涉案价值32.04万元;刘某甲盗窃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2万元;钟某盗窃柏树根6次,涉案价值17.24万元;向某盗窃柏树根7次,涉案价值20.04万元;张某乙盗窃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1.8万元;袁某甲盗窃柏树根5次,涉案价值14.44万元;刘某乙盗窃柏树根2次,涉案价值6万元;武某盗窃柏树根1次,涉案价值2.8万元;袁某乙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涉案价值32.04万元;丁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1.04万元;齐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3次,涉案价值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以上11名被告人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谢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前往国有合水林业总场连家砭林区盗伐柏树20棵,并藏匿于被告人吴某家中。几天后,刘某甲再次与谢某盗伐林区柏树26棵,作案途中被阳湾林业站护林员发现后,刘某甲仅将部分柏木交还阳湾林业站,剩余柏木由刘某甲联系刘某丙、王某、谢某运回刘某甲家藏匿。随后,刘某甲经被告人唐某(陕西籍)介绍,将两次盗伐柏木料以8000元售予杨某甲。期间,唐某、杨某甲二人雇用货车前往刘某甲家中,由刘某甲、谢某、王某、刘某丙将柏木协助装车后运往陕西后,以16000元售予被告人郭某(已由陕西公安方面移送起诉)。

  经聘请鉴定人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等人两次盗伐国有林区柏树46棵,合立木材积为6.1138立方米;被告人王某盗伐1次,合立木材积3.657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以上涉案人员行为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7年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乙通过网络购买材料擅自组装一支射钉枪,并于当年7月伙同张某乙前往合水县烟景川猎杀2只野兔、1只羊鹿子,该枪支长期存放在张某乙家中。2017年7月,经有关机构鉴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乙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庭审期间,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张某甲等大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有个别被告人对起诉内容中的盗窃柏树根参与次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提出辩解。公诉人、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细节,进行了充分法庭辩论。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李志贤介绍,近年来,位于我市境内的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境内植被茂盛,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周边居民及各地不法商人看到柏木和柏树根价格不断攀升的“商机”后,不惜铤而走险,以盗伐林木和盗挖柏树根牟取高额利润。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是一起典型的破坏国有林区资源案件。

  李志贤说:“选择在世界环境日这天公开庭审,旨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保护林区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群众保护林区资源的热情,推动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

  据了解,该案审判团队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择日宣判。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